4.1工程暂停及复工
①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②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c、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d、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e、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③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④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⑤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4.2工程变更的管理
① 项目监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a、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b、项目监理机构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c、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d、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e、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f、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②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b、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c、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4参加费用索赔的处理
4.5参加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4.6参加合同争议的调解